
訪客 | 公司 | 地域 | 訪問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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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彭長林 | 注冊資本 | 10萬人民幣 | 成立日期 | 2011-04-21 |
執業狀態 | 個人所 | 律所人數 | 17 | 電話 | 023-6870**** |
工商注冊號 |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315000005734486461 |
組織形式 | 個人 | 稅務登記號 | - | 執業許可證號 | 25001201130278984 |
信用等級 | - | 營業期限 | - | 發證日期 | 2011-04-21 |
主管機關 | 渝中區司法局 | 批準日期 | - | ||
地址 | 大坪龍湖時代天街D館13號樓601附近公司 | ||||
業務特長 | - | ||||
律所簡介 | - |
序號 | 律師 | 執業機構 | 執業證號 | 執業年限 | 專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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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重慶升正律師事務所 | 15001200610662665 | 13 | - | ||
2 |
| 重慶升正律師事務所 | 15001201011195363 | 9 | - | ||
3 |
| 重慶升正律師事務所 | 15001201110559370 | 8 | - | ||
4 |
| 重慶升正律師事務所 | 15001201210437690 | 7 | - | ||
5 |
| 重慶升正律師事務所 | 15001201211649096 | 7 | - | ||
6 |
| 重慶升正律師事務所 | 15001201310286865 | 6 | - | ||
7 |
| 重慶升正律師事務所 | 15001201410911379 | 5 | - | ||
8 |
| 重慶升正律師事務所 | 15001201410552354 | 5 | - | ||
9 |
| 重慶升正律師事務所 | 15001201511596339 | 4 | - | ||
10 |
| 重慶升正律師事務所 | 15001201610858302 | 3 | - |
序號 | 客戶名稱 | 客戶法定代表人 | 注冊資本 | 成立日期 | 經營狀態 | 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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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100萬 | 2015-01-08 | 存續 | 詳情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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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0萬人民幣 | 1990-08-03 | 存續 | 詳情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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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萬 | 2015-07-10 | 在業 | 詳情 | ||||
4 |
|
| 800萬 | 2008-03-11 | 存續 | 詳情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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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 | 2009-07-06 | 存續 | 詳情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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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萬 | 2009-09-18 | 存續 | 詳情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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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萬 | 2011-07-06 | 存續 | 詳情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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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萬人民幣 | 2010-08-02 | 注銷 | 詳情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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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13萬人民幣 | 1984-08-25 | 存續 | 詳情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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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萬 | 2010-03-29 | 存續 | 詳情 |
序號 | 發布日期 | 案號 | 案件類型 | 案件名稱 | 案件身份 | 裁判結果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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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3-17 | (2021)渝0152民初8010號 | 民事案件 | 鄭洋與曾鑫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被告-曾鑫 | 一、被告曾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鄭洋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370元并支付利息(以17800元為基數,從2021年1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以2570元為基數,從2021年1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鄭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9.26元,減半收取154.63元,由被告曾鑫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更多 | 詳情 |
2 | 2022-03-16 | (2021)渝0231民初7276號 | 民事案件 | 全許華與廖行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勝訴原告-全許華 敗訴被告-廖行 | 被告廖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原告全許華10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損失(以10000元為基數,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計算)。
案件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廖行負擔。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更多 | 詳情 |
3 | 2022-03-02 | (2021)渝0109民初14717號 | 民事案件 | 重慶渝匯達物流有限公司與譚成林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原告撤訴被告-譚成林 | 本案按原告重慶渝匯達物流有限公司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9.8元,由原告重慶渝匯達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 更多 | 詳情 |
4 | 2022-03-02 | (2021)渝0152民初1528號之一 | 民事案件 | 米妍瀟與石作敏,石華文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撤訴原告-米妍瀟 原告撤訴被告-石作敏 原告撤訴被告-石華文 | 準許米妍瀟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米妍瀟負擔。 ... 更多 | 詳情 |
5 | 2022-03-02 | (2021)渝0233民初7205號 | 民事案件 | 永定區文超百貨店與陳茜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敗訴被告-陳茜 | 一、解除原告永定區文超百貨店與被告陳茜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
二、被告陳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永定區文超百貨店300000元,并支付該款從202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陳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 更多 | 詳情 |
6 | 2022-03-01 | (2021)渝0152民初7796號 | 民事案件 | 重慶市仁豪建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與徐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被告-徐健 | 一、原告重慶市仁豪建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健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22年1月2日解除;
二、被告徐健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重慶市仁豪建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返還位于“×××××”館三層第30×0、30×1、30×7、30×8、30×9號商鋪;
三、被告徐健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重慶市仁豪建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2日的租金5258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5258元為計算基數,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徐健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重慶市仁豪建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2日的物業管理費52258.80元及違約金(該違約金分段計算:以10407元為基數從2020年10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407元為基數從2021年1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407元為基數從2021年4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407元為基數從2021年7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407元為基數從2021年10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23.80元為基數從2022年1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五、被告徐健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重慶市仁豪建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3日起至實際騰退房屋之日止按照867元/月的標準計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六、被告徐健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重慶市仁豪建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3日起至實際騰退房屋之日止按照3469元/月的標準計算的物業管理費;
七、駁回原告重慶市仁豪建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0.94元,減半收取615.47元,由被告徐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7 | 2022-02-25 | (2021)黔0323民初1554號 | 民事案件 | 重慶方盾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周滿清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被告-周滿清 | 解除原告重慶方盾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滿清于2018年9月7日簽訂的《攪拌站租賃協議》;被告周滿清向原告返還《攪拌站租賃協議》約定的HZ(L)S-180混凝土攪拌設備。
被告周滿清支付原告重慶方盾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設備租賃費266,776.00元,并從2020年9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計算資金占用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被告周滿清支付原告重慶方盾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統計人員工資15,000.00元。
上述二、三項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付清。
駁回原告重慶方盾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86.10元,由被告周滿清負擔5,600.00元,原告重慶方盾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586.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8 | 2022-02-21 | (2021)渝0103民初10919號 | 民事案件 | 湯露與余和蓉排除妨害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撤訴原告-湯露 原告撤訴被告-余和蓉 | 準許原告湯露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0元,由原告湯露負擔。 ... 更多 | 詳情 |
9 | 2022-02-14 | (2021)渝0115民初9792號 | 民事案件 | 孔健與周嬌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撤訴原告-孔健 原告撤訴被告-周嬌 | 準許原告孔健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12.5元,由原告孔健負擔。 ... 更多 | 詳情 |
10 | 2022-02-11 | (2021)渝0113民初23848號 | 民事案件 | 聶興明與童明國贈與合同糾紛(9174)一審民事判決書 | 勝訴原告-聶興明 敗訴被告-童明國 | 被告童明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聶興明征地拆遷過渡費14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7.50元,減半收取計248.75元,由被告童明國負擔,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至本院,逾期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交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上訴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 更多 | 詳情 |
序號 | 納稅人名稱 | 納稅人識別號 | 納稅人資格類型 | 主管稅務機關 | 有效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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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315000005734486461 | 小規模納稅人 |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渝中區稅務局大坪稅務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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