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公司 | 地域 | 訪問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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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龍遠斌 | 注冊資本 | 10萬人民幣 | 成立日期 | 2012-01-15 |
執業狀態 | 個人所 | 律所人數 | 1 | 電話 | 1399609**** |
工商注冊號 |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3150000059050454XT |
組織形式 | 個人 | 稅務登記號 | 3150000059050454XT | 執業許可證號 | 25001201230231350 |
信用等級 | - | 營業期限 | - | 發證日期 | 2012-01-15 |
主管機關 | 南岸區司法局 | 批準日期 | - | ||
地址 | 經開區花園一村6棟3單元6-2號附近公司 | ||||
業務特長 | - | ||||
律所簡介 | - |
序號 | 律師 | 執業機構 | 執業證號 | 執業年限 | 專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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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重慶上邦律師事務所 | 15001200310787193 | 18 | - |
序號 | 客戶名稱 | 客戶法定代表人 | 注冊資本 | 成立日期 | 經營狀態 | 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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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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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619.78萬人民幣 | 1999-11-20 | 存續 | 詳情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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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475.2476萬人民幣 | 1995-05-03 | 存續 | 詳情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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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0萬人民幣 | 2007-08-31 | 存續 | 詳情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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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8160.8005萬人民幣 | 1998-04-21 | 存續 | 詳情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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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萬 | 2001-11-05 | 注銷 | 詳情 |
序號 | 發布日期 | 案號 | 案件類型 | 案件名稱 | 案件身份 | 裁判結果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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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2-30 | (2017)渝0240民初5129號 | 民事案件 | 李泉銀與石柱縣萬壽古寨餐飲有限公司,萬壽古寨文化旅游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原告-李泉銀 | 一、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萬壽古寨餐飲有限公司、重慶萬壽古寨文化旅游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泉銀剩余合同款785338.00元;
二、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萬壽古寨餐飲有限公司、重慶萬壽古寨文化旅游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泉銀資金占用利息(以785338.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資金占用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以785338.00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付清時止);
三、駁回原告李泉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42.00元,測繪費15000.00元,合計24142.00元,由原告李泉銀負擔7500.00元,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萬壽古寨餐飲有限公司、重慶萬壽古寨文化旅游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664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2 | 2021-12-22 | (2021)渝01民初3589號 | 民事案件 | 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與墊江縣宏業副食店,余應琳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被告-余應琳 | 一、被告余應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2000元;
二、駁回原告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被告余應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3 | 2021-12-20 | (2021)渝01民初3590號 | 民事案件 | 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與墊江縣一品酒業經營部.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準許原告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負擔。 ... 更多 | 詳情 | |
4 | 2021-12-20 | (2021)渝01民初3706號 | 民事案件 | 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與陶東風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原告撤訴被告-陶東風 | 準許原告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負擔。 ... 更多 | 詳情 |
5 | 2021-12-02 | (2021)渝01民初408號 | 民事案件 | 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與九龍坡區九龍園區菩真副食經營部,劉恒全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被告-劉恒全 | 一、被告九龍坡區九龍園區菩真副食經營部、劉恒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第×××65號“劍南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劍南春白酒產品; ... 更多 | 詳情 |
6 | 2021-11-10 | (2021)渝02民初459號 | 民事案件 | 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與詹嫵蓮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被告-詹嫵蓮 | 一、被告詹嫵蓮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 ... 更多 | 詳情 |
7 | 2021-10-19 | (2021)渝0103財保1456號 | 民事案件 | 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與巴南區華盛食品經營部侵害商標權糾紛非訴財產保全審查民事裁定書 | 原告-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巴南區華盛食品經營部 被告-徐曉璐 | 對原告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請予以立案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審 判 員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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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1-09-27 | (2021)渝05民初3815號 | 民事案件 | 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與劉沖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原告撤訴被告-劉沖 | 準許原告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樊仕瓊
審 判 員 彭 浩
審 判 員 胡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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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1-09-27 | (2021)渝05民初3816號 | 民事案件 | 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與余良波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原告撤訴被告-余良波 | 準許原告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樊仕瓊
審 判 員 胡 進
審 判 員 彭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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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1-09-15 | (2021)渝民終441號 | 民事案件 | 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與張猛波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 撤銷原判被上訴人-張猛波 | 一、撤銷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3220號民事判決;
二、準許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2050元,減半收取1025元,由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周 敏
審 判 員 付 莎
審 判 員 王 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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